各州、市广播电视局,云南广播电视台:
现将《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》(云政发〔2024〕8号)转发你们。请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原则,结合工作实际,统筹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、应急广播平台等,认真做好防火命令的宣传工作。
云南省广播电视局
2024年2月2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
各州、市、县、区人民政府,省直各委、办、厅、局:
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,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、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发布如下命令:
一、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—2024年6月15日,其中3月1日—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。州、市、县、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,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、高火险期,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。
二、森林草原防火区、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三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严格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、烧纸、烧香、点烛、烧山狩猎、野炊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。
(二)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、疫木焚烧、计划烧除、工程勘察设计、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,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在指定时间、指定地点、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。
(三)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,禁止火源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,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。
四、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,县级以上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,明确禁火时间、区域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。必要时,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。
凡违反第三条、第四条有关规定的,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,并公开通报曝光;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,依规依纪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